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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在臺泰北及緬甸清寒僑生順利完成學業,本會開放受理「在臺泰北及緬甸僑生獎學金」申請,請符合資格之學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以上或班排名達前百分之50,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務必於3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送以下資料至生輔組辦理後續事宜: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1份

(三)113學年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含學業、操行成績及班排名)影本,並加蓋學校證明戳記

(四)泰北或緬甸地區華文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五)清寒證明文件(開立單位:來台就學前畢業之華校或僑居地自治會等所開立之證明)

(六)自傳1份

(七)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備註:申請對象不含公費生、研究生及延長修業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