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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重點:

(一)修正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

(三)修正外國人經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之資格。

(四)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十四年之評點項 目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言能力認定內容。

(五)修正僑外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 程,增列雇主辦理之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

(六)因應上揭修正內容修正聘僱外國人申請程序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