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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凡泰北及緬甸地區來臺就讀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經濟困難,學業成績80分以上或班排名(名次/班級人數)達前百分之50,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
獎勵名額及金額
一、每年70名,每名新臺幣1萬元。
二、每校泰北僑生及緬甸僑生名額個別計算。泰北或緬甸僑生:
15人 以下者,可申請3人;
16至35人者,可申請5人;
36至55人者,可申請7人;
56人 以上者,可申請9人。
應備表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1份。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含學業、操行成績及班排名)影本1份,並加蓋學校證明戳記。
四、泰北或緬甸地區華文學校畢業證書1份。
五、自傳1份:自訂格式,內容包含家庭成員概況、是否為國軍後裔、求學及成長經過、自我介紹(如興趣、專長、自我期許),及未來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