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 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 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 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 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四、內政部為能使學生了解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檢附懶人包宣導1份,請協助宣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