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學年度績優導師遴薦依本校「績優導師遴薦實施要點」辦理。
- 依前揭要點第4點,遴薦方式略以:
(一)資格:評選前一學年度有擔任導師,且為連續二學年擔任導師者,符合被推薦。榮獲績優導師者,不得連選連任。
(二)流程:各系、所、學位學程得於每學年開學第3週 (112年10月1日) 前遴選上學年度優良導師乙名或導師自我推薦並填寫績優導師推薦表送請各學院;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第6週前召開遴選會議,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出績優導師推薦名單至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處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複審,陳請校長核定,如無適當人選得以從缺。
(三)人數:各學院推薦名額依班級數,每二十班得推薦一名,並可以兩倍名額推薦人選。
- 績優導師自我推薦表、各系推薦表、各學院推薦表等電子檔皆可於生輔組網頁「下載專區」下載。
- 請各學院依前揭要點第3點推舉一位教師代表以組評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請各學院於112年10月24日前將教師代表、績優導師推薦名單交學務處生輔組,以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