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研究所,請符合申請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資格之大學於115年9月30日前,115學年度第1學期研究所僑生(含港澳學生)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規定,大學校院應自行訂定核給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式、獎學金額度、審核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
二、大學校院招收(包括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5人以上者,得將當學年第1學期或第2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送本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已領取我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如係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併請檢附「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未達5人者請免報部。114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款尚未核結學校,請於申請旨揭補助前辦結。
三、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