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script is required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4-2學生遺失物相關公告

一、附件為114學年度第2學期遺失物清冊,請遺失者於上班時間至生活輔導組領取。

二、若由非所有人本人代為認領,須持認領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三、遺失物如屬貴重物品,須由所有人本人親自領回。

四、遺失物公告滿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將視為廢棄物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