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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第1學期遺失物公告

一、附件為114學年度第1學期遺失物清冊,請遺失者於上班時間至生活輔導組領取。
二、若由非所有人本人代為認領,須持認領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三、遺失物如屬貴重物品,須由所有人本人親自領回。
四、遺失物公告滿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將視為廢棄物予以處置。